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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
在职研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一)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

(二)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

(三)促进校友与母校的共同发展;

(四)树立校友与母校的品牌。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友会的分支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是本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1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楼216房间,邮编:1001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与母校的共同发展;

    (三)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四) 举办各种联谊活动;

    (五) 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友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直接向校友会提出申请,经校友会理事讨论批准后,吸收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凡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和进修过的各类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或批评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在活动需要的情况下,缴纳活动费用;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在会会员比例推荐,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各个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6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对本会进行全面管理;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各项决议的具体落实;

(二)协助执行会长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不设专项经费,根据具体活动内容决定筹资方式,方式如下:

    (一) 由主管单位划拨经费;

    (二)由参会人员缴纳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财务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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